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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7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代處理業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 或第十四條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辦或改善,逾期不補辦或改善者,得 撤銷其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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