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或第二項規定提出之土壤、地下水污染調查及評估計畫,其內容應包括
  下列事項:
  一、計畫提出者、撰寫者、調查者及評估者資料。
  二、場址基本資料。
  三、場址現況及污染情形。
  四、污染調查方法。
  五、污染物、污染範圍及污染程度。
  六、對環境影響之評估方法。
  七、計畫執行期程。
  八、經費預估。
  九、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之資料,由法人提出者,應包括法人、負責人及專案經理人
  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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