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十四條回收清除系統回收之廢一般物品及容器,除依經銷體系採逆 向回收方式之業者得自行送交處理或回收裝填再使用外,應交由公民營 廢棄物清除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送交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處理。 二、送交資源化工廠再利用。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