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8月12日

條文關聯

  依第十四條回收清除系統回收之廢一般物品及容器,除依經銷體系採逆
  向回收方式之業者得自行送交處理或回收裝填再使用外,應交由公民營
  廢棄物清除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送交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處理。
  二、送交資源化工廠再利用。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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