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條文關聯

專業技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四條第五款規定。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款規定。
三、違反第六條第五款規定。
四、未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於離職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備查。
五、違反第十三條各款情形之一。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新增
    專業技術人員違規之情事相關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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