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許可之檢測機構應依左列規定按期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檢驗室有關報表
  備查:
  一、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十五日前提報前季檢測業績統計表。
  二、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提報上年之檢測業績統計表。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