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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外國技術顧問公司於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從事第三條所定業務者,其申 請許可、公司認許、設立分公司、登記證及管理等應依本辦法、我國相 關法令及其本國與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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