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岸巡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海巡機關為執行職務,得設置專線電話受理民眾報案。
無故撥打專線電話經勸阻不聽或故意謊報案件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
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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