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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應依財政部規定之列報範圍,按月函報直轄市政府或 縣(市)政府備查。 授信債權評估及備抵呆帳提列情形,應按季向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 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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