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電子支付機構辦理使用者儲值卡之儲值及消費交易,除附隨電子支付帳戶
儲值卡外,應以新臺幣為限。
下列各款儲值卡應為記名式:
一、結合其他金融支付工具聯名發行者。
二、具使用於網際網路交易功能者。但購買政府機關或大眾運輸事業所發
    行之交通旅遊票券,且單筆交易金額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者,不在此
    限。
三、具約定連結其他金融支付工具進行自動儲值功能者。
四、具提領功能者。
五、附隨電子支付帳戶儲值卡。
未符合前項第一款規定者,應於使用者辦理續補卡前,取得使用者同意,
將卡片轉換為記名式儲值卡;未於辦理續補卡時轉換為記名式儲值卡者,
應於卡片效期屆至時停止使用該儲值卡。
〔立法理由〕
配合實務作業需求,在風險控管下,有限度開放在儲值卡特約機構為政府
或大眾運輸事業且購買交通旅遊票券時得使用無記名儲值卡進行網際網路
交易,爰增訂第二項第二款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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