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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自律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為確保屬於客戶資料之安全及避免因不當運用而損害客戶之權益,金融 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建立客戶資料庫,應妥善儲存、保管及管理客戶相 關資料,並建立該客戶資料庫之安全措施,僅被授權員工始可使用客戶 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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