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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主管機關之監督權)
主管機關為保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必要時,得命令保護機構變更 其章程、業務規則、決議,或提出財務或業務之報告資料,或檢查其業務 、財產、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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