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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