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業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09日

條文關聯

  保險業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解散,於解散後三個月內發生給付保險金之情
  事者,其保險金仍應照付: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之發生。
  二、股東或社員大會解散之決議。
  三、股東或社員不足法定人數。
  四、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前項期間屆滿後,其有已收而未到期之保險費或保單價值準備金,應退
  還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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