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緩繳納處理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1月04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四十四條所定罰鍰之處罰事件汽車所有人已依限期到案者,除有
  繼續調查必要外,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裁決逕依標準表期限內
  自動繳納之規定繳納罰鍰結案:
  一、汽車所有人對舉發事實承認無訛者。
  二、汽車所有人委託他人到案接受處罰者。
  汽車所有人逾指定應到案日期後到案,而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者
  ,得逕依標準表逾越繳納期限之規定,繳納罰鍰結案。
  處罰機關依前二項規定收繳罰鍰時,以電腦傳輸違反本保險事件資料者
  ,得於電腦檔案輸入裁罰條款、金額、日期、操作員代號等資料代之。
  但以通知單移送聯移送者,應於該聯之處理情形欄內,填註其違反法條
  及罰鍰金額,並加蓋有裁決員職名及日期之章戳,以備查核。汽車所有
  人到案陳述不服舉發,經查證被稽查當時確有投保屬實者,應予結案;
  其未投保者,應使用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書(以下簡稱裁決
  書)依標準表裁決之。
  前項裁決書處罰主文欄,應依標準表記明處罰種類,其罰鍰金額應以中
  文大寫記載明確,不得增、刪、塗改。並應於附記欄註明下列事項:
  一、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
  二、不服裁決之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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