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律規範經本會理監事會決議通過,報主管機關同意備查後 6個月施行
,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 一、本會97年7月14日金管證四字第09700350642號令已廢止,另按本會10
8年1月4日金管證投字第1070120331號令,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
基金投資大陸地區之有價證券以掛牌上市有價證券及銀行間債券市場
為限,且投資前述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境外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20%。但符合一定條件者,可放寬前述投資總金額上限至40%。
二、考量本會核准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投資大陸地區之比例係依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發布相關函令之規定,為避免未來相關函令修正,
惟問答集未同步修正,造成業者誤解,爰刪除相關函令說明。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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