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10日

條文關聯

視為不遲延事件,由院登記,並應於遲延事件未結月報表列報件數。
視為不遲延事件,應隨時注意停止或延緩原因已否消滅。其已消滅者,應
即依法進行儘速終結。
視為不遲延事件,由承辦評事敘明理由簽請院長核可,並以書面將停止原
因發生日期及消滅日期,通知統計
人員登記者為限,於終結時,扣除自停止訴訟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消滅之日
止時間,而計算其結案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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