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為不遲延事件,由院登記,並應於遲延事件未結月報表列報件數。 視為不遲延事件,應隨時注意停止或延緩原因已否消滅。其已消滅者,應 即依法進行儘速終結。 視為不遲延事件,由承辦評事敘明理由簽請院長核可,並以書面將停止原 因發生日期及消滅日期,通知統計 人員登記者為限,於終結時,扣除自停止訴訟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消滅之日 止時間,而計算其結案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