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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覆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覆議案件如有補正相關資料之必要時,覆議委員會應以書面定七日之期限 通知申請人補正,並註明逾期未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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