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條文關聯

每日收入文件由文書科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登入總收文簿,送請書記
官長分交各科室擬辦。
凡文件有直書委員長以下各員本人姓名及有秘密及親啟字樣者,他人不得
開拆;如遇緊急文件或電報,應立時送由書記官長呈請委員核閱,俟發下
後再補行編號摘由。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