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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減俸,依受懲戒人現職之月俸(薪)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支給;其期 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 調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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