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河海航行人員應航海人員晉級考試資格年資採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05日

條文關聯

  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款、第九款及第十二款所定甲、乙種二副或
  二管輪補考或筆試(原稱面試)及格發給船副或管輪證書者,於應大副
  或大管輪晉升考試時,其原任三副、三管輪之年資,得予合併採計。
  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所規定之兩種考試及
  格證書,由及格人員擇領一種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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