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款、第九款及第十二款所定甲、乙種二副或 二管輪補考或筆試(原稱面試)及格發給船副或管輪證書者,於應大副 或大管輪晉升考試時,其原任三副、三管輪之年資,得予合併採計。 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所規定之兩種考試及 格證書,由及格人員擇領一種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