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事人員檢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依第三條至第十五條規定申請檢覈者,予以筆試。但具有公務人員高等
  考試三級考試、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同等級各類科醫事人員考試及格,
  與第二條所稱各類科醫事人員相當之資格者得予免試。
  前項但書人員之檢覈,應由其服務之公立醫療衛生機構代為申請。
  外國人(不包括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領有外國政府醫師證書
  ,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可,有證明文件並志願在我國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服
  務,依規定申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師檢覈准予筆試者,除予筆試外
  ,得視需要增加口試及實地考試。筆試得視需要以英文命題及作答。
  前項所定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由考選部與行政院衛生署會同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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