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漁船船員考試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6月06日

條文關聯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筆試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相當高等或普通考試筆試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
  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乘以百分之十後
  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
  剩餘百分比計算之。相當初等考試以筆試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無普通科目者,以專業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或電
  話收發實地考試科目成績未達規定標準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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