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糾舉人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接到糾舉書後,應即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如逾一個月未予處理,亦未聲復者,準依第 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被糾舉人中有簡任職或相當簡任職以上公務員者,其主管長官或上級長官 ,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辦理,不得將糾舉案逕送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