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民有零售市場管理委員會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會員大會或管理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於會後十五
  日內連同相關文件及人員名冊,送市場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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