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6月06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得停止使用人之使用:
  一、違反本自治條例或公園場地使用辦法規定者。
  二、發生空襲、天然災害或其他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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