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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6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得停止使用人之使用: 一、違反本自治條例或公園場地使用辦法規定者。 二、發生空襲、天然災害或其他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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