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十四條所稱之開工,指起造人會同承造人、監造人依本法規定向 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備查後,拆除執照併案辦理以拆除原有房屋或在基地整 地、挖土、打樁、施作安全措施等其中之一工程而言。但僅搭建工寮或設 置圍籬而無實際工作者,不得視為開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