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安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9月18日

條文關聯

  列車應按左列規定設置標誌:
  一、列車前端車輛之前部端梁兩側,各設置白光燈一盞。於夜間、霧區
      及隧道內時,應開燈顯示。
  二、列車後端車輛之後部端梁兩側各設置紅光燈一盞。
      日、夜間均應開燈顯示。
  前項標誌,於列車退行運轉時,應保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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