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錄影監視系統,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得督促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時,得依行政執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一、錄影監視系統設置有故意違反第十條規定,經查屬實者。
二、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擅自將攝錄影音檔案提供他人調閱、複製,達
三次以上者。
三、錄影監視系統設置完成取得使用許可後,無故自行停止三個月以上
者。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經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
前項許可經廢止者,管理人應將錄影監視系統設備拆除;其經主管機關
限期拆除,逾期仍不拆除者,視同廢棄物,由主管機關會同區公所及相
關機關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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