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暨附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實施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64年03月10日

條文關聯

  員工申請實物配給,應先填具員工暨其親屬申請實物配給登記卡,以為
  配給實物之根據。其親屬如遇有異動時,並應隨時填具員工親屬增減申
  報表。
  前項登記卡及申報表每一員工應填三份(二級以下機關遞增一份)連同
  本人暨其親屬身分證、戶口名簿送經服務機關學校主管單位、逐一核對
  無訛後並在戶口名簿粘附簽條上依其合於規定受配實物者,分別加蓋機
  關學校印信,有關人員印章及領實物章。已蓋有領實物章者,其他受配
  單位不得再予發給。由甲機關離職至乙機關者,應提具離職證件,員工
  本人有兼職者,不得兼領實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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