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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本處工作場所之設備、設施,由秘書室採購時應確認製造廠商提供之規格 、安全作業程序或標準,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暨相關規定,並不定時檢點 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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