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配水系統之分析上有必要時,應推定計畫最小時供水量。計畫最小時供
  水量係以計畫最大日供水量之一小時供水量百分之二十至百分六十作為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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