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
  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但該樹木位於森林法第
  三條第一項及其施行細則第三條所定林地範圍內者,依森林法處罰。
  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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