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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軍事機關列管營舍之拆除,應會同軍方查證處理。其補償金或救濟金, 由列管之軍事機關具領或轉發。如經軍方同意,得會同該機關發給拆遷 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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