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漁港興建管理辦法基隆市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為便利漁船在漁港內需要拖駁作業而申請建造拖船或工作船(申請者須
  為漁船修造等有關廠商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為維護漁港秩序本
  市拖船數量定為十二艘(本市所有漁船每滿一百艘漁船可建造一艘拖船
  ),工作船數量為四十艘(每滿三十艘漁船可建造一艘工作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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