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便利漁船在漁港內需要拖駁作業而申請建造拖船或工作船(申請者須 為漁船修造等有關廠商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為維護漁港秩序本 市拖船數量定為十二艘(本市所有漁船每滿一百艘漁船可建造一艘拖船 ),工作船數量為四十艘(每滿三十艘漁船可建造一艘工作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