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12日

條文關聯

  廣告物申請人、設置人、行為人、使用人、設置場所所有權人或車輛所
  有人,負有對廣告物維護管理之責。廣告物不得有破損、傾頹或朽壞等
  情形,如有損壞應立即修護或拆除,拆除後之廣告物,應自行清理,不
  得任意棄置。但為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權責主管機
  關或單位得逕予拆除。
  前項因未善盡安全維護責任,致生危險或傷害他人者,應依法負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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