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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主管文化藝術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文化法人應依設立宗旨,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連同前一年度 工作報告及經費決算、財產清冊於每年二月底前,報本府備查。但依前 條第一項規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延至四月底前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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