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主管文化藝術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26日

條文關聯

  文化法人應依設立宗旨,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連同前一年度
  工作報告及經費決算、財產清冊於每年二月底前,報本府備查。但依前
  條第一項規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延至四月底前報本府備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