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管理機關(含單位)對於其管理之財產除依法令報廢者外,應注意管理及
有效利用,不得毀損、棄置,其被占用或涉及權利糾紛而收回困難者,應
即訴請司法機關處理。管理機關應注意主張保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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