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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管理機關(含單位)對於其管理之財產除依法令報廢者外,應注意管理及 有效利用,不得毀損、棄置,其被占用或涉及權利糾紛而收回困難者,應 即訴請司法機關處理。管理機關應注意主張保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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