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條文關聯

管理委員會置委員六人至十二人,除市場所有權人一人為當然委員外,餘
由攤(鋪)位使用人按各攤(鋪)位類別於會員大會選任五人至十一人組
成。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每三年改選一次。委員因故出缺時,由原類別之攤(鋪)位使用人推
選遞補之;同時出缺達半數時,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補選之。
管理委員會設總務、財務、監察等職務,由委員互推人選分別擔任。
委員喪失會員資格時,其委員之身分當然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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