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全部拆除,其所有權人符合申請國民住宅條件者,得檢具證明及有
關證件向本府申請,轉報中央核准後,得優先配售國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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