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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建築物全部拆除,其所有權人符合申請國民住宅條件者,得檢具證明及有 關證件向本府申請,轉報中央核准後,得優先配售國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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