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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公用事業機構之設施需要通過隧道者,應自地下通過。但經管理機關認為 不影響隧道之安全、通風、照明、淨室及觀瞻者,得附設於隧道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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