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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寬頻管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寬頻管道因道路新築、拓寬或排水系統、交通系統更新改善等公共工程需 遷移者,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應於設計、施工前會同主管機關及纜線業者辦 理現場會勘,纜線業者並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完成寬頻纜線遷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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