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商圈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商圈為行銷宣傳或促進消費,得舉辦下列活動:
  一、藝文活動。
  二、娛樂活動。
  三、促銷活動。
  四、宣傳活動。
  五、其他經本府核定之活動。
  前項情形,管理委員會應於活動舉辦一個月前檢附活動計畫、交通動線
  及環境清潔維護計畫,報請執行機關核准;其計畫內容、格式由執行機
  關另定之。
  第一項活動期間,管理委員會得經執行機關審核,在不影響商圈景觀及
  公共安全且未違反公共秩序及社會善良風俗之情形下,得在指定期間範
  圍內設置臨時性商業廣告設施。執行機關並得提供行政支援及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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