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圈為行銷宣傳或促進消費,得舉辦下列活動:
一、藝文活動。
二、娛樂活動。
三、促銷活動。
四、宣傳活動。
五、其他經本府核定之活動。
前項情形,管理委員會應於活動舉辦一個月前檢附活動計畫、交通動線
及環境清潔維護計畫,報請執行機關核准;其計畫內容、格式由執行機
關另定之。
第一項活動期間,管理委員會得經執行機關審核,在不影響商圈景觀及
公共安全且未違反公共秩序及社會善良風俗之情形下,得在指定期間範
圍內設置臨時性商業廣告設施。執行機關並得提供行政支援及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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