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編門牌後,道路名稱及門牌號次有變更者,由本府公告,戶政事務所應 編造新舊門牌號次對照表,函送各有關機關配合改註。 前項因道路名稱及門牌號次變更,致人民土地權利書證、商業登記、營業 牌照及其他證照須改註者,各機關不得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