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條文關聯

整編門牌後,道路名稱及門牌號次有變更者,由本府公告,戶政事務所應
編造新舊門牌號次對照表,函送各有關機關配合改註。
前項因道路名稱及門牌號次變更,致人民土地權利書證、商業登記、營業
牌照及其他證照須改註者,各機關不得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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