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依本自治條例取得、調閱、複製之攝錄影音資料,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
他違法行為有保存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一年內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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