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1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六條、第八條至第十五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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