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四日修正之第一條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 年四月十五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其餘修正條文自 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