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主辦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執行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命停止舉辦或中止活動;拒不停止或中止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依報備或許可之大型群聚活動方案及說明
    內容舉辦活動。
二、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辦理舉辦日期變更程序。
三、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依大型群聚活動安全工作計畫,執行安全
    管理工作,並製作安全管理工作紀錄。
四、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執行機關現場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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