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執行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命停止舉辦或中止活動;拒不停止或中止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依報備或許可之大型群聚活動方案及說明 內容舉辦活動。 二、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辦理舉辦日期變更程序。 三、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依大型群聚活動安全工作計畫,執行安全 管理工作,並製作安全管理工作紀錄。 四、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執行機關現場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