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娛樂稅徵收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實施自動報繳之娛樂業,其招待券,按有價票券張數百分之三搭配。每
  月搭配量,以上月售票數為依據,主管稽徵機關應逐張驗印,於當月第
  三日核發,限於當月內使用,逾月作廢。但臨時舉辦有價娛樂,得搭配
  百分之五招待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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