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長因故請假或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縣長指定副縣長一人代行。副縣長 均因故不能代行時,由秘書長代行。秘書長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 六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縣長停職者,由副縣長代理,副縣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 行政院派員代理。縣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 代理。 縣長之辭職,應以書面向內政部提出,如確有不能繼續任職之正當理由 ,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准並以副本抄發縣議會,自核准辭職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