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條文關聯

  申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
  一、提起申訴逾第三條規定之期間。
  二、逾越第八條所定期間未為補正者。
  三、申訴人不適格。
  四、非屬幼兒權益事項。
  五、原措施已不存在或依申訴已無補救實益。
  六、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案件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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